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》有关规定,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:
生效时间:2025年11月8日
管制物项分类标准:
1. 锂电池相关物项
(1) 高能量密度锂离子电池:3A001 重量能量密度大于等于300Wh/kg的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(包含电芯和电池组.参考税则号列:85076000);
(2) 3B901.a.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的设备:卷绕机、叠片机、注液机、热压机、化成分容系统、分容柜等6类生产设备需单独申报;
(3) 技术管制范围:3E901.a.用于生产3A001项所管制物项的技术。
2. 正极材料相关物项
(1) 3C901.a.1.压实密度大于等于2.5g/cm3且克容量大于等于156mAh/g的磷酸铁锂正极材料(参考税则号列:28429040);
(2) 3C901.a.2.三元正极材料的前驱体相关物项:
− 镍钴锰氢氧化物(参考税则号列:28539030);
− 镍钴铝氢氧化物(参考税则号列:28539050);
(3) 3C901.a.3.富锂锰基正极材料;
(4) 3B901.b.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设备:辊道窑、高速混料机、砂磨机、气流粉碎机等4类生产设备需单独申报。
3. 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
(1) 3C901.b.1.人造石墨负极材料;
(2) 3C902.b.2.人造石墨和天然石墨混合的负极材料;
(3) 3B901.c.1.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造粒工艺设备:
− 造粒容积大于等于5m3的立式造粒釜;
− 造粒容积大于等于5m3的连续造粒釜;
(4) 3B901.c.2.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石墨化设备:箱体炉、艾奇逊炉、内串炉、连续石墨化炉等4类生产设备;
(5) 3B901.c.3.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包覆改性设备:
− 容积大于300L的融合包覆设备;
− 容积大于60m3的喷雾干燥设备;
− 桶体直径大于0.5m的化学气相沉积(CVD)回转窑;
(6) 3E901.b.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工艺及技术:造粒工艺、连续石墨化技术、液相包覆技术等3项技术。
企业合规三步骤:
1. 自查:核对产品是否在管制清单(可登录商务部系统查询);
2. 申报:通过统一平台提交技术参数、终端用户证明等材料;
3. 备案:出口前需获得《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)。
申请材料清单:
材料名称 | 具体要求 | 备注 |
出口合同/发票 | 注明电池型号、UN编号、能量密度等关键参数 | 需与申报数据一致 |
UN38.3测试报告 | 通过8项运输安全测试的第三方报告 | 有效期通常为3年 |
MSDS文件 | 包含电池成分、应急措施等16项内容 | 需符合GHS标准 |
危包证申请材料 | 《包装检验申请单)性能检验结果单)厂检合格单 | 豁免情形需提供特殊规定188证明 |
运输鉴定书 | 由具备运输鉴定机构出具的海运、空运、陆运报告 | 明确UN编号及包装等级 |
分步申请流程:
1. 管制物项自查
− 计算电池重量能量密度(Wh/kg))对照商务部2025年第58号公告判定是否需两用物项许可;
− 确认海关编码(如8507.6000)及监管条件;
2. 许可证申请
− 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提交电子申请;
− 关键字段填报:
(1) 商品名称:锂离子电池(UN3480);
(2) 技术参数:额定能量、能量密度、电芯数量;
(3) 终端用户证明(部分国家要求)。
3. 海关申报要点
− 在单一窗口货物属性中勾选19(正常)和33(非危险化学品);
− 上传《使用鉴定结果单》电子版(危包证);
− 备注栏注明两用物项许可证号(如适用)。
一. 从清单来看,管制高度聚焦于》高技术门槛》领域,例如:
1.电动车.目前特斯拉4680电池系统能量密度约为217Wh/kg,预计明年生产的宁德时代麒麟2.0电池能量密度为260Wh/kg,而固态电池以目前行业发布在300-500Wh/kg,所以从此点来看.做为下代电池的固态电池才是控管的重点项目。
2.消费电子电池)经计算相关电池参数)确认在电压4.48V平台且容量在5000mAh以上的电池较可能会超过.较低的电压平台及容量较小的电池将不会超过。
二. 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、指标、性能等接近的,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“不属于管制物项”并填写具体参数、指标。
三. 若电芯单体能量密度≥300Wh/kg.即使组装为电池组后整体能量密度未达标,仍需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出口许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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